徐某为摆脱房奴的窘境,不顾妻子反对,将共有房屋卖与他人,被妻子告上法庭,不但买卖合同无效,还得赔偿买房人经济损失1万元。

 

某公司临时工徐某与妻子婚后一直租房居住。为营造属于自己的新家,201010月,两人拿出多年的积蓄,并向银行贷款40万,在南通某住宅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两人收入不高,为还贷省吃俭用,日子过得相当拮据。深深体验了房奴滋味的徐某深感生活压力过大,于是向妻子提出要转卖商品房。不料妻子坚决反对,认为虽然目前生活紧点,但前途还是美好的,当房奴总比四处飘泊好。徐某经多次劝说无果,遂决定独自卖房,来个先斩后奏。今年四月,徐某通过中介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徐的妻子未到场,吴便问徐:“如你妻子反对怎么办?”徐就向吴保证其妻已同意卖房,如其妻反对,愿意承担吴某一切经济损失,并将该条款写入合同,并当场收取吴某购房定金5万元。徐某回家后告诉妻子卖房一事,满以为木已成舟,妻子不同意也不行了。没想到妻子坚决反对,要求立即解除合同。但徐某与吴某均不同意。于是妻子将徐、吴二人告上法庭,以卖房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吴某表示合同可以解除,但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徐某这下傻了眼,合同签了才一个月,就要赔偿5万元,原来日子就过得紧巴巴的,这下可真得勒紧裤带了。法官根据案情,在向吴某讲解了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私有财产,房屋买卖必须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等相关法律规定,而合同上妻子并未签字,因此该合同不能生效,定金条款也是无效的,但吴某要求徐某赔偿经济损失是合理的。考虑到吴某为买房多次到南通,花费了不少交通费,产生了中介费、误工费等因素,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撤销合同,徐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