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未付全款上路即撞人 购车人承担全部责任
作者:刘彦丽 发布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320
陈某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做销售员,借用内部员工的优惠政策,便宜购买了一辆汽车,而且只付了一部分钱就将汽车开走了。谁料刚上路就发生了车祸,将陆先生撞伤。近日,无锡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道交案件。
陈某是无锡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员。去年6月份,陈某想买辆小车代步,作为内部员工,在公司购车是享有优惠条件的,可以便宜一些。陈某就购买了一辆同悦汽车,原价52800元,公司以优惠价50000元卖给了陈某。陈某先付了30000块,就要求先将车开走,公司当然也同意了,还给了陈某一块临时牌照。陈某兴高采烈地开车出门,却乐极生悲,出门没多久就在拐弯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陆先生给撞了,根据交警部门鉴定,这次道路交通事故,陈某负全责。
发生交通事故后,陈某就辞去了在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回到了老家。陆先生和陈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去年11月,一纸诉状将陈某和他所在的销售公司告到了北塘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救护车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损失共计27351.5元。
根据相关规定,陆先生的伤情需要在伤后6个月才能进行伤残和三期鉴定,因此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都无法主张,因此陆先生决定撤诉。
后来陆先生进行的伤残鉴定并没有鉴定出等级,今年4月份,陆先生再次来到北塘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和他所在公司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310元。事故责任是陈某全责,这点无可争议,但是肇事车辆究竟是属于陈某的还是属于公司的,双方争执不休。陆先生认为,陈某和公司当时并没有签订销售合同,那张临时牌照也是属于公司的,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则认为,肇事车辆已经在陈某交纳30000元时交付给陈某,现在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于陈某在解封自己被扣押的车辆时缴纳了30000元的保证金,就用这30000元赔偿给陆某,双方了解纠纷。(文中所用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