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修理摩托车 故意伤害致其重伤
作者:李惠 李永居 发布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296
凡事应当心平气和,不能强人所难,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小伙子意气用事,强迫电动车修理师傅修理摩托车,电动车修理师傅未能完成修理任务时,小伙子竟然拔刀相向致其重伤。6月7日,江苏省泗洪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许辉在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吕华诚经营的电动车修理店内,要求吕华诚为其修理摩托车,吕华诚以自己只会修理电动自行车为由予以拒绝,但被告人许辉仍强行要求吕华诚修理摩托车。后被告人许辉因吕华诚未能将摩托车修好,而与吕华诚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许辉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吕华诚的腹部戳伤后逃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华诚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许辉已支付吕华诚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4.6万元。被告人许辉于2011年1月2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许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辉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