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一房两卖村民依法维权
作者:佟研 发布时间:2011-06-08 浏览次数:338
同一所房子两年间被村委会卖了两次,事主找上门来要求退款,村委会却以“钱花光了”为由推脱,付了钱却拿不到房的村民吴某一纸诉状把村委会告上法庭,6月7日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村委会返还不当得利的售房款16000元及数年来的利息损失。
案件涉及的房子本是村里小学的校舍,2004年周围几个村庄的小学进行合并,在镇上建立了中心小学。吴某见校舍空置了起来,就找到村委会签订了购房协议,以1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其中的房屋4间,但他没有立即入住。一年后,村委会进行了改选,新当选的村委“班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出售校舍,被另一村民购买。吴某得知此事后多次到村委会交涉,而村委会却总以种种理由推诿,当地镇政府得知此事后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镇政府的介入下,村委会一度和吴某达成了口头协议,答应解除购房协议并退还房款,但后来吴某却被村委会告知,他所支付的购房款早已被历届的村委会开支、使用完毕,现在村委会对他无钱可付。
受理案件后,法官走访了该村委会,村委会书记等人依然以没钱为由拒绝由法院居中调解。开庭时,村委会未派人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案件,并通过吴某出示的购房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确认了村委会不当得利的事实。铜山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村委会将房屋卖给原告后,又于2005年8、9月份卖给他人,故被告应将原告交付的购房款16000元返还,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种贷款利率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