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镇江润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补偿纠纷,某企业工人张某因公去世,获得了该企业一次性死亡补助金55万元。可是就在被告执行赔偿不久,原告方家属就因为补助金的问题闹了起来,最终婆婆将儿媳妇告上了法院。

 

据了解,戴老太早年丧偶,有两个儿子,长子是某企业驾驶员,自己平时并不和儿子们住在一起,都是他们经常来看她。大儿子张某婚后育有一女,工作的繁忙加上女儿的降生使得儿子对母亲的照顾疏忽了许多。

 

今年年初,儿子因公去世,全家十分悲痛,戴老太更是痛不欲生。单位赔偿后,戴老太却没有得到一分钱;找到单位一问,称第一次补助金已经给了儿媳王某。戴老太不解,单位负责人解释说,补助金给的是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的收款人,而收款人名字写的是王某,至于家属内部分配,则由家庭成员自己解决,与单位无关。

 

戴老太随即又找到儿媳理论。儿媳王某却辩称,赔偿的费用本就为自己所有,且单位还未按协议赔付到位,家里女儿需要用钱,而自己又为丈夫办理丧葬事宜花费六万元,等到全部赔偿到位,才可以将死亡补助金分给婆婆。这下戴老太有些恼火,不由分说便将儿媳和外孙女都告上了法庭,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该企业已赔偿张某家属37万元,剩余18万元仍需赔偿。戴老太没有收到死亡补助金,证明该款项都由实际收款人儿媳王某获得。由于王某为死者张某之妻,二人之女尚未成年,三人在生活、经济上的联系更加紧密,妻女对丈夫的依赖程度更大,故丈夫的死亡对妻女带来的物质损害更大。戴老太系死者之母,但并非与其同财共居住的家庭成员,且由二子共同赡养,故张某的死亡对戴老太的生活、经济影响相对较小。鉴于戴老太经济生活状况,法院将剩余赔偿金18万元迅速执行到位,因未明确给付份额,剩余补助金予以均分。

 

此案审判员告诉大家,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与死者生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经济上依赖关系的近亲属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此案中虽然婆婆与儿媳都有此权利,但是儿媳显然更加符合,又因考虑到戴老太的家庭实际情况,故给予部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