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换原被告身份妙解纠纷
作者:辛欣 周宏 发布时间:2011-06-08 浏览次数:302
交通事故中伤者起诉要求车主与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屡见不鲜,而吴中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车主起诉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令人称奇。
原来,原告刘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陈某受伤,其已垫付医疗费用达65000元,而陈某拒不向其提供医疗费发票和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等资料,致其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故只得诉至法院。被告陈某则称,刘某垫付款项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必须先补足差额,否则不给付原始单据。原告要理赔苦于无原始单据,被告有单据却拿不到全部医疗费用,双方陷入僵局。
如何破解僵局,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思前想后,最终确定问题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因保险公司是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没有其参与原被告的纠纷无法解决,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由被告直接起诉原告及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于是,法官向双方释明:如果双方固执己见,双方的损失都无法得到弥补,而保险公司可以免责,这对双方十分不利;如果由被告对原告与保险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双方的损失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可以实现双赢,这也正是保险的初衷与作用所在。经过释明,原被告双方豁然开朗,原告主动提出撤诉,被告在原告协助下顺利完成了起诉。
案件受理后,法官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及陈某、刘某共同到庭进行调解,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陈某82500元,刘某赔付陈某20000元,因刘某已垫付的65000元可在保险理赔款中扣除,故最终保险公司赔付陈某37500元,支付刘某45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满意而归,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通过巧换身份而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