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米楼板,528块,伍佰贰拾捌元”,这是一张普通送货单上的内容,但因为字面歧义闹出了一场官司。118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糊涂官司”进行一审判决,判令兴仁某物资公司一次性偿还王老板预制板货款82460元。

 

今年5月,兴仁某物资公司因新建商品楼与楼板预制厂的王老板达成数量为3000块的预制板供货协议。王老板按合同供货1277块后,物资公司以预制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再要求王老板继续供货。之后双方在结账时为一份送货单发生争议,该送货单是由物资公司的员工陈某签名,内容为“4米楼板,528块,伍佰贰拾捌元”。由于“块”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是数量单位,也可以是价格单位(相当于“元”),所以这个不清不楚的送货单,让双方发生歧义。王老板认为应是528块楼板而非528元钱,“伍佰贰拾捌元”的大写欠款应该是因双方经手人粗心造成。物资公司认为当日王老板方送来的是4米规格楼板共28块,每块加5根钢筋,共计528元,而不是528块楼板。经双方多次磋商,终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共识。王老板见私了不成,遂诉至法院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资公司关于预制板为528元的解释不能自圆其说,且收货人陈某履行的是货物清点、验收职责,并不具有价款结算人的身份和资格。同时结合其他证据最后认定送货单上“伍佰贰拾捌元”应为陈某笔误,王老板当日送货实为528块预制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这场官司是因货物验收人随意签订送货单,送货人不加审核而造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时无刻不在发生,这就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一定要符合法律规范,防止疏忽大意,避免引发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不仅要多增加诉讼、代理等费用,还浪费自身的大量精力。要想少一些纠纷,勿做“马大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