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醉驾第一案”宣判
作者:凡振峰 发布时间:2011-06-07 浏览次数:291
6月1日下午,淮安市洪泽县人民法院对江苏省第一起醉酒驾驶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凌晨0时20分许,高某酒后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沿洪泽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时,因发现有民警检查车辆,遂掉转车头准备逃离,因遇施工围挡阻碍,又弃车逃逸,后在洪泽县人民广场施工工地被抓获。经抽血送检鉴定,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8mg/100ml。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现警察设卡检查即驾车转向准备逃离,在有围挡阻碍的情况下又弃车逃逸,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高某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