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根据交警的要求先行预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事后,受害人通过诉讼获得交强险赔偿,但对肇事者预付的医疗费却拒不退还。日前,肇事者将受害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垫付的医疗费8000元。

 

2009420日下午,陈某驾驶车辆与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所驾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陈某交给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8000元,作为先行支付给王某的医疗费用。王某治疗结束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陈某未到庭,王某遂撤回了对陈某的起诉,并隐瞒了陈某曾经预付8000元的事实。后法院进行调解,保险公司赔偿了王某全部医药费9000余元及其他费用52500元。尔后,陈某多次要求王某返还8000元,王某置之不理,陈某遂起诉至法院。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陈某理应赔偿,但因陈某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对王某的损失首先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陈某赔偿。由于王某所受的损失全部在陈某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因此,陈某通过公安机关支付给王某的8000元属于垫付性质,应由王某返还给陈某。遂判决被告王某返还陈某8000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抢救受害者,交警往往要求肇事者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以抢救伤者。那么,肇事者预付的医疗费用属什么性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是否可以要求受害人返还预付款?

 

司法实践中,对肇事者预付的医疗费,如果受害人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的范围,也就是说受害人的损失全部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的预付款属于垫付性质,一般由保险公司直接在赔偿给受害人的费用中扣除返还给肇事者。但如果肇事者没有驾驶证或属于醉驾等禁止驾驶车辆的情形,该款就不予返还,而应作为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予以充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