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邗江法院审结一起噪音污染案件
作者:卢世荣 发布时间:2011-06-07 浏览次数:345
2008年,原告刘某为开办“某茶楼”向当地环保局(即本案被告)递交了《建设项目环境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公示期满、原告承诺后,批准了原告申请的茶楼“茶吧”的申报登记,并载明:该企业凡涉及到地点、性质、规模变化的须重新申报。后因周围群众向被告反映“某茶楼”增加了新项目并有噪声扰民,被告于2008年12月10日对“某茶楼”作出环境管理意见,意见明确:茶楼项目须以茶吧为主营项目,在使用背景音乐音响时,不可办成纯KTV或唱歌厅等项目。后当地文化局撤销了原告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了茶楼经营范围中KTV包间服务项目。原告认为被告所作的环境管理意见违法,并且对其经营造成了影响,要求对管理意见予以撤销,这类案件系邗江法院处理的首起环保类行政诉讼案件,案件承办法官为案件的妥善处理,在庭审前后均作了大量工作,多次前往本地的环保部门进行探讨研究,并就噪音污染的判断标准向专业人员请教,仔细推敲法律的适用条款,多次单独与双方代理人沟通进行法律释明,经两次庭审后,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并在案件判决后对原告进行了判后答疑。
噪音污染案件是我国较新的环保案件,由噪音污染引发的环保类行政诉讼更是少有。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类新型案件将不断出现,审判人员将面临大量的新案件,新问题。作为一线审判人员,必须不断学习,丰富自己,以自如应对各种案件,提高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