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案件鉴定耗时长是影响审判效率的突出问题,为此,昆山法院采取五项举措提高对外委托鉴定工作质效。

  鉴定程序启动提速。司法鉴定管理部门2个工作日内审查立案,立案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到法院司法鉴定摇号工作室确定鉴定机构。当事人无异议时,司法鉴定管理部门3 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鉴定手续,鉴定机构在5 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交工作计划。

  严格补充材料期限。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承办法官应在收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举证信息通知,在1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管理部门移送经质证的补充鉴定材料。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鉴定管理部门移送,致使鉴定无法继续或无法完成的,鉴定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将该案退回业务庭。

  严肃特殊情形流程。拍卖公告期间,决定暂缓、撤回拍卖的,须经执行局长、分管院长审核批准。拍卖流标后,执行局决定再次拍卖的,应在7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不动产没有法定理由被他人占用期间,不宜进行拍卖,如启动拍卖程序时须经执行局长、分管院长审核批准。

  加强与业务庭衔接。鉴定过程中,需相关业务庭法官协调、配合的,主审法官必须予以配合。向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移送的文检鉴定检材、样材原件需装订成册并附详细清单,同时提供加盖移送业务庭印章的复印件一份。相关业务庭需要鉴定机构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5 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强化鉴定机构监督。不能按时完成鉴定工作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 日内函告司法鉴定管理部门,阐明理由,申请延长鉴定时限。未按规定执行的,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将撤回委托,并在3 个月内暂停该鉴定机构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