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1年“6·5”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为“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这一主题旨在唤起社会公众对环境与发展关系的清醒认识和自觉行动,强调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和公众参与,号召全社会行动起来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保护环境,司法的力量不可或缺,目前,我国进行了积极有益的环境司法探索性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已经艰难破冰。在今年“6·5”世界环境日之际,江苏省高院对5年来的生态环境案件进行盘点,并将在全省法院系统实现“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云南省高院对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做出终审判决。有了强大的司法后盾,我们更有理由期待一个美好的绿色未来。

 

  “6·5”世界环境日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举行生态环境案件新闻发布会,确定从现在起,江苏省生态环境案件将实现“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担负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据悉,江苏省高院近日印发的《关于为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全省法院应根据工作实际设立环保案件合议庭,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审判庭,积极探索和推进环保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

 

  据了解,所谓“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就是各基层法院环保合议庭突破民事、行政、刑事分庭审理的传统,实行了“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即由环保法庭统一负责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审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行政非诉讼案件,负责环保审判部门生效的裁判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

 

  多年来,江苏省各级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时,首选调解方式,并且将调解贯穿于审理全过程。据统计,2006年~2010年,江苏全省法院审结的502件一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有304件是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调撤率达61%。

 

  在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高院同时公布了江苏省2006年~20105年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备受关注的2009年盐城“2·20”重大水污染案排在首位,国内第一起由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位列其中。

 

  江苏省2006年~2010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首例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的污染案

 

  被告人胡某某、丁某某于200711月底~2009年2月16明知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亦明知公司在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大量废水外排,致2009年2月20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丁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二人不服,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420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2009)》中针对本案专门提到:“这是人民法院首次对故意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被告人,依法依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租赁落后生产设备 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20041130,甲方钢铁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与乙方金属制品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乙方承租甲方烧结机一套、高炉两座,与主体设备配套的各种附属设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原料堆场等配套设施一并出租;因国家政策原因中途停止租赁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停止生产,将生产设施退给甲方,甲方退还多收的租赁费等。

 

  20078月,国家有关部门向钢铁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对相关设备在200710月底前予以淘汰关闭。此后,合同双方为补偿问题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以属于淘汰范围内的设备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既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达标排放亦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某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被告某手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套公司)相邻。手套公司生产锅炉排放的烟尘以及二氧化硫,造成市政公司仓库的彩色钢板屋面受到腐蚀毁损。市政公司遂起诉要求手套公司停止排放污染物、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环境侵权案件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原告方应就致害行为、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方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虽然手套公司的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仍应对市政公司因其排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六家企业担责

 

  李某系养鱼户,在拼茶运河内进行围坡、围箱养殖。七被告均系化工、染色、浆纱、精制棉和纤维生产加工企业,均有污水向拼茶运河及上游排放。200639,上游被污染的水体途经并滞留在原告养鱼河段,致使原告李某及其他养殖户围坡、围箱养殖的鱼死亡。李某请求法院判决七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26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有6家公司具有污水排放行为,且均未能举证证明其排放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六被告存在共同环境侵权行为。另外一家公司因停产改制未有污水排放行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首例社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在从事铁矿石()作业过程中,造成铁矿石粉尘直接侵入周边居民住宅;同时,污水直接排入周边河道和长江水域。原告朱某代表周边居民与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于20097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应依法承担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是国内第一起由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本案在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上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法院认为,仅仅有损害赔偿并不足以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和消除污染,因此环境侵权最为关键的救济方式乃是“停止侵害”以及“消除危险”。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下发临时禁令,责令当事人停止侵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漠视环评要求 理应受到处罚

 

  某公司拟建设复合保温材料(用于外墙保温的玻纤网格布)制造、销售项目。环评单位的环评结论是此项目工作过程中会挥发废气。姜堰市环保局根据环评报告表做出相应审批意见。但某公司未采纳审批意见,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

 

  姜堰市环保局向这家公司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此公司未经整改,仍继续生产。姜堰市环保局在履行处罚告知等程序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此行政处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这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未经审批投产 法院维持处罚

 

  某新能源公司在如东县双甸镇双南村租地建厂,生产废旧轮胎裂解燃料油和碳项目,每天24小时不间断生产。如东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经现场核查发现,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也未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并渗漏至外环境。如东县环保局向此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经听证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新能源公司不服,向如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随后对如东县政府做出的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违法污染大气 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环保局于2010526就被执行人某工程公司在禁燃区违法以木材为燃料使用大灶和茶水炉,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拆除相关设施,同时处以罚款4万元。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复议和诉讼,也没有缴纳罚款。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做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发出后,被执行人某工程公司已全部主动执行完毕。

 

  盗伐林木 获刑三年

 

  被告人宋某某谎称其已买下惠丰林牧场二道堤等堤岸,将位于堤岸上的国有护岸林林木卖给曹某某等人。2010年,曹某某等人在被告人宋某某指使下砍伐杨树、水杉树等。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长江里电鱼 两被告人获刑

 

  被告人周某、周某某于20091228201015日间,使用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捕捞作业,共捕捞长江长吻 鱼36千克、长江杂鱼17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30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周某、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