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结一起绑架幼儿案件,对勒索钱财绑架幼儿、被追捕时又挟持幼儿的被告人李某,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1年3月12日下午3时许,以打井为生的安徽人李某途经通州区石港镇四港村时,见4岁的小王独自在家门口玩耍,便产生歹念。回到暂住地后,李某在手机中安装了无机主身份资料的手机卡,买来练习本、笔芯后,于当日下午5时许驾驶摩托车再次前往四港村。在王某家门前的公路旁,李某在练习本上写下“想接小孩?134********”的电话号码后,戴着帽子、头盔、口罩和手套来到小王家,见王家只有几个老人在家时,便对小王的祖母谎称是维修太阳能热水器的。嗣后,李某乘王家人不备,将小王挟持上摩托车,同时将写好赎人电话号码的练习本扔在王家房前场地上。小王的家人发现孩子被绑架后当即报警。在警方的安排下,小王的家人与李某进行了联系,李某在电话中=索要10万元赎金。经过约6个小时的周旋,狡猾的李某变换了三个交接地点。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在第三个赎人地点被民警发现后,将4岁的小王放在摩托车后座上,不顾小孩的安危驾车仓皇逃窜。在警察追捕时,李某将摩托车的行驶速度提高至100码以上,并作S状前行,以阻止警车靠近。警察见小王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果断地采用了飞车解救的办法,在警车贴近被告人飞奔的摩托车时,由两名警察将手伸出车窗外快速地夺下了小王。随后警察用汽车逼倒被告人李某驾驶的摩托车,致李某跌下公路基。紧接着李某不顾伤痛又狂奔跳河逃跑,在此过程中被警察在河中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鉴于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又能自愿认罪等因素,法庭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