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1247版:

 

  “在去年1125日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能去北京参加全国妇联与联合国驻华机构在北京共同举办的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活动,并代表江苏法院在会上作经验介绍,真的非常荣幸。”元旦刚过,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的参会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夏正芳与记者聊到参会的情景时仍兴致不减。

 

全国首个“人身保护令” 首份反家暴司法《指导意见》

 

   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同时发出人身保护裁定,禁止施暴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是以法制暴、保护受害者的有效手段。2008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判指南》,并确定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

 

   20084月,崇安法院挂牌成立了全省首个“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议庭”,进行涉暴婚姻案件的专门化审理,率先在全国探索司法反“家暴”之路。

 

   这年7月,崇安法院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陈某产后仅半年,许某就对她实施家庭暴力。陈某提供了受伤照片、就诊病历、妇联组织出具的证明,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请求法院禁止许某施暴。崇安法院经认真调查核实,认为许某实施了家庭暴力。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陈某,200886,崇安法院作出了我国首个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裁定发出后,公安机关及时启动“五步工作法”,妇联组织主动跟进、协助执行,在三方大力配合下,许某未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2009年3月9,崇安区法院、公安局和妇联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和婚姻案件、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公安和妇联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协作流程。据统计,两年多来,崇安区法院共受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40余件,发出人身保护令3份,无一暴力升级事件发生。

 

   在探索“人身保护令”之后,崇安区法院又挂牌成立了全国首个“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心理辅导室,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引进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心理辅导课程,并在涉暴婚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采信未成年子女证言,分割财产适当向受害方倾斜。这两项创新之举在全国范围内均属首例,为我国司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开启先河。

 

首份反家暴司法《指导意见》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政策法规保障是关键。早在2002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与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妇联等单位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任务。南京、苏州、连云港等地法院也与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全省法院涉家暴案件审判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今年以来,江苏高院更是将涉家暴案件的审判,特别是人身保护裁定工作的推动,作为人民法院化解涉诉矛盾纠纷,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抓手摆上议事日程。去年6月,江苏高院会同省公安厅、省妇联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全省法院、妇联、公安共同开展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保护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在省级层面全面推行人身保护裁定工作的探索,这在全国也是首例。

 

   据夏正芳介绍,与崇安法院的试点工作相比,全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突破。《指导意见》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从传统的离婚案件扩展到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等所有的婚姻家庭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范围更加广泛,从而大大增强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提升了人民法院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时效性。对当事人一方主张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48小时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还有两大亮点:一是明确了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加害人保证书、手机短信”等材料均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统一了全省法院的执法尺度。二是进一步加大了对再次施暴行为人的制裁力度。《指导意见》规定,施暴者再次施暴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收集固定证据,并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

 

 

全面推广无锡经验

 

  元旦后,在采写这一报道过程中,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看到一份报告的记录中注意到:去年6月,江苏省妇联、江苏高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在无锡召开全省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保护工作推进会,并从省级层面上部署该项工作。

 

  20088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家庭暴力施暴方殴打、威胁受害方,对家暴受害者给予人身安全保护。同时,与公安机关和妇联组织联手,履行保护义务。这一“人身安全保护令”里程碑式地载入了我国以司法能动构建反家暴立体网络的实践中。随着一份又一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安全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此次推进会向全省推广这一成功经验。

 

  会前,江苏高院、省公安厅、省妇联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门的合议庭或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在审理离婚、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案件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意见》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由基层公安机关监督执行,妇联组织予以配合。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后12小时内指派社区民警与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对申请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报警求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员和具备人民陪审员资格的,可以受邀参与案件调解和审理,给予家暴受害者法律援助。

 

反“家暴”之难

 

   随着近年来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关注度的不断提升,司法介入作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手段之一也越来越引起公众的注意。家庭暴力是个沉重的话题,反家庭暴力工作是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全国各省市也围绕家庭暴力出台了多个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条款都是原则性的。

 

   据了解,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涉家暴案件遇到的难题是多方面的。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妇女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往往没有勇气寻求法律帮助,能忍则忍,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暴力行为。收集证据是个最大的难点。虽然目前对涉家庭暴力的证据准入已放宽,但知情人员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害怕施暴人员报复等想法,不愿为受害人作证。因此,法院目前能认定家暴的,基本上是根据加害人的自认,认定率非常低。

 

   社会救助也是难题之一。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请求基层组织或有关机关处理,但这种纠纷往往会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矛盾而处理不及时、救助不到位,以致暴力升级。另外,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并未有特别的规定,法官对涉家暴案件的审理与其他的民事诉讼并无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受害人获得权利救济。

 

   据夏正芳透露,前不久,江苏省在编制《江苏省十二五妇女发展规划》的征求意见稿中将“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作为优先领域和主要目标,并在“策略措施”中提出“促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一体化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