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铅酸废液 五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江丽南 发布时间:2018-01-05 浏览次数:432
为谋取经济利益,刘某、张某、顾某等五人在通州区无证回收废旧铅蓄电池,并将电池中的铅酸液随意倾倒在周边环境。经周边群众举报,后被环保局和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而案发。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刑罚。
法院庭审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张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回收废旧铅蓄电池,并将废旧电池中的电解液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随意倾倒至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住所附近的土地或下水道中。2017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分别查获了刘某、张某等人回收的废旧铅蓄电池636只、124只不等。经南通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检测,五名被告人所倾倒的铅酸废液均含铅,且铅指标测定值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三倍以上,其中刘某及张某倾倒地点的土壤中亦含铅,且铅测定值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总铅排放限值的三倍以上。
庭审中,刘某、张某等五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康某等五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分别判处刘某、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顾某、徐某、戴某单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人均息诉服判,并表示绝不再犯。
法官说法: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废旧铅蓄电池及废旧电池中的废铅板、酸液等均属于危险废物,而废旧铅蓄电池中铅酸液不仅含有腐蚀性,而且含有铅等多种重金属,随意排放会对水体、土壤造成危害。铅到了土壤中容易进入食物链,进入人体后不容易排除,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三倍以上的,均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中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