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补衔接,健全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0年,我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内设人民调解室,由我区司法局选派一人长驻办公,乡镇街道专职调解员轮流办公进行诉前调解工作。运行近两年来,虽然在接待来访群众、劝导息诉上取得一定的效果,但调解案件的成功率较低,2010年,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至本院进行司法确认的仅有4件,今年在增加2名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调解成功的案件至今亦仅只有15件,大量的诉前调解案件仍需法官参与办理。笔者结合在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实践,认为导致人民调解员调解率低是以下因素造成的:

  一、制度上存在瓶颈。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由其他单位人员派驻,法院不负责人事管理,仅负责业务指导,造成在管理体制上不明,出现两不管理的情况。对于调解工作亦无出台相应的工作考评和激励机制,干多干少一个样,导致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在调解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只是应付了事。

  二、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力不强。调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基本的法律理念,掌握根本的法律知识,有很好的协调能力,具备一定的心理知识和素养。而人民调解员大多是社会临时性工作人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等能力相对较低,客观上在遇到法律性强的纠纷时,无法从法与据的角度处理。

  三、百姓诉讼理念尚未转变。由于人民调解系新生事物,且有的部门对此重视不够,对于诉前调解工作的宣传,也尚未形成社会合力,没有形成让广大群众了解人民调解,有矛盾纠纷找人民调解的浓厚社会氛围。因而在出现纠纷时,百姓的通常意识还是找法院裁判,不愿在诉前进行调解。

  四、诉前调解权威性弱,缺乏强制效力。对于诉前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仅只能通过电话、捎口信等方式通知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亦不能采取财产查封、证据固定等强制措施,且下发的人民调解协议在效力上缺少强制性、还需法院下发确认书,因此当事人从时间及效果上考虑不愿意让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保障机制。在专职调解员经费尚未落实前,建议将设在法院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纳入法院进行日常管理,并对调解绩效实行目标考核,最大限度挖掘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建议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对于不设在法院内的民调组织,要设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建立责任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镇村的责任,提高其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其积极落实工作。

  二、加强宣传,让人民调解理念深入人心。要通过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平台,扎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提高大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真正使人民调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自觉形成“有矛盾纠纷找人民调解员,有涉法疑惑找民调组织”的理念。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调处案件能力。法院要选派调解经验丰富、熟悉社情民意的法官到人民调解室指导调解。另外,还应通过法律培训、旁听法院庭审、案例分析讨论、现场调解观摩等形式,提高调解人员业务基础知识的掌握能力,增强调解纠纷的实际处理能力。

  四、完善诉调对接。建议完善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调解室所调解的案件如何直接确定法律效力问题,作出具体可操作性规定,另外要完善目前的人民调解室与法院工对接模式,除在程序上实现对接外,还要在效力上实现对接,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