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汉与张女士是继父女关系。1985年,张女士9岁时其母亲张老太带其改嫁至张老汉家,1998年张老汉与张老太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张女士随母亲离开张老汉家至他处生活。2011年5月,72岁的张老汉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履行赡养义务。

  得知张女士被诉后,张老太气愤异常。在庭前调解时,张老太告诉案件承办法官,张老汉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妻女,这也是张老太当年与张老汉离婚的主要原因。张老汉在张女士年幼时,未能尽到继父的抚养之责,反之在年老体弱时,将继女诉至法院且赡养费的主张数额特高,明显超出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几倍,张老太实在想不通,张老太提出,如果张老汉能提供当地村民签名让张女士履行赡养的请愿书,张老太愿意让女儿承担赡养的义务。

  为避免矛盾冲突,承担法官单独做张女士的调解工作,张女士也是满怀委屈,提到了其母提到的上述几点因素。但见到张老汉本人时,张女士得知张老汉现孤苦一人,无其他子女,亦无其他生活途径,不禁潸然泪下,称虽然有一些不愉快,但十三年共同生活也有了一定的感情,愿意承担张老汉的赡养。案件调解结束后,张女士告诉张老汉,以后有什么困难,可以直接找她,并告诉了张老汉她的联系方式,本对张女士还怀有一丝敌意的张老汉,也感动的老泪直流,称自己实在没有办法了,才起诉张女士的,请张女士原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