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某醉驾案一审宣判
作者:洪法宣 发布时间:2011-06-02 浏览次数:358
6月1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醉驾案在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回家。0时20分许,在沿洪泽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叉路口时,因发现有民警路上检查车辆,遂掉转车头准备逃离,因遇施工围挡阻碍,又弃车逃逸,后在洪泽县人民广场施工工地处被抓获。经抽血送检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8mg/100ml,为醉酒状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现警察设卡检查即驾车转向准备逃离,在有围挡阻碍的情况下又弃车逃走,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