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大意撞大树 致人受残赔损失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6-02 浏览次数:350
乘客乘坐运输车辆,在途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致乘客受伤致残,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与车主赔偿。近日,射阳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81756.24元。
2010年5月30日,王某和同村村民等人乘坐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登记车主张某妻子于某)到射阳县黄沙港镇打工。4时40分许,该车沿省道226线由北向南行至85KM+10M路段时,因张某操作失误,撞上道路西侧行道树,致车内原告及其他乘客受伤。王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6681.04元,同年6月21日,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等乘坐者无责任。王某经鉴定,结论为:遗留左眼盲目5级构成八级伤残;因8根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王某向张某、于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乘坐被告夫妇的小型普通客车,其与被告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被告在履行旅客运输合同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其未能按约将原告安全运送目的地,构成对原告的违约,且无法定免责事由,故原告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要求被告夫妇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3、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采信。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原告王某的各项损失为81756.24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