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的股权 “不翼而飞”,竟是遭遇股权“被转让”,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离奇的股权转让官司,法院最终判令被告依法恢复原告的股权登记。

  杨先生和周先生原本是儿女亲家,关系十分融洽。1996年,他们共同创办了一家化工材料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双方各占50%。几年间,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但两人之间的分歧也日趋明显。2008年8月,周先生在未告知杨先生的情况下伪造杨先生的签字将其股权转让给了女儿周小姐,并凭着一份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到工商局变更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把化工材料公司彻底变成了周家的家族企业。然而纸包不住火,一次偶然的机会,杨先生从工商部门查询得知自己早已不是公司的股东。他立即找到周先生理论,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愤怒的杨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与昔日的亲家对簿公堂。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伪造其签名进行虚假的股权转让,侵犯了股东杨先生的权利,因此其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均属无效,被告应依法恢复原告的股权原始登记,并将法定代表人重新变更为杨先生。同时法院也就该案中出现的问题向工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帮助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股权变更审核程序,避免类似纠纷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