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起争执 杀人未遂获刑五年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6-01 浏览次数:358
酒后琐事双方争执,一言遂起杀死对方的念头,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故意杀人作出一审判决。
张某于2009年9月6日下午,在射阳县某旅社门前,与同在船上打工的李某酒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欲用砖头砸李某,李某将砖头夺下,将张某两次推倒在地上,并踢了张某几脚。张某感到气愤心里不平衡,便产生了要杀死李某的念头,便到其住的旅社房间,拿了一把水果刀,到旅社等候李某,当晚7时许,宋某到该旅社找老乡时,张某误认为是李某,便用刀向宋某戳去,致宋某的左大腿被戳了一刀,宋某被戳后叫喊时,张某发现戳错了人,便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宋某左大腿损伤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杀人,致人轻伤,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提出对其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多次供述,证实其与李某发生矛盾后,主观上产生了杀死张某的念头,客观上亦实施了用刀戳人的行为,后因发现对象错误而离开现场,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其供述得到相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其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生命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