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金湖法院坚持把巡回审判工作作为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有效载体,至5月中旬已相继在乡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开展巡回审判40余场次。实践证明,巡回审判以其便民、快捷、高效的审理模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普法教育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深受社会各界好评。但在司法实践中巡回审判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应引起各级部门的关注。

  一、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法官对巡回审判存在畏难心理。由于长时间的院内固定法庭审判,旁听人员较少,而一旦开展巡回审理,把法庭设在大庭广众之下,众目睽睽,有些法官特别是阅历较浅的年轻法官容易“怯场”,不能顺畅、娴熟的驾驭庭审,导致了群众对法官评价的降低,同时也降低了诉讼效率。

  二是当事人消极抵抗情绪较大。由于大部分巡回审判所在的农村和社区,当事人本身就是该村或社区的居民,有的当事人碍于情面,不愿意在朋友或邻居面前与对方对峙当庭,拒绝巡回审判,这就使可供选择的案件数量大大减少。

  三是巡回审理成本、经费缺乏保障。设置巡回审判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判,但现实中,由于在庭审前需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如审判庭的布置、充足的桌椅板凳和来回路途的费用等,这就增加了诉讼成本,给一些办案经费紧张的人民法院增添了压力。

  四是庭审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在远离法院的社区、农村、学校开庭,人群也比较集中,一旦出现某些不能预料的突发事件,会对庭审现场以及法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的隐患。

  二、建议及对策

  一是加大对法官庭审技能的培训,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应对各种各样的庭审形势,处理庭审中出现的棘手问题,才能让人民法官严谨务实、一丝不苟的形象在群众中间树立起来,才能最大限度的提高巡回审理的效率,把巡回审理的优点充分的发挥出来。

  二是注意巡回审判适用案件有限原则。一般应选择婚姻家庭、赡养关系、相邻纠纷、小额债务等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明确的民商事案件适合进行巡回审理。而案情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为激烈、有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等案件,出于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和法官人身安全的保护,不宜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

  三是开展巡回审理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虽然巡回审理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审理方式,但是在具体适用的时候也要按照民法平等自愿的原则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这样才能够利用熟悉的环境改变当事人双方的心情,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提高案件的调撤率,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建立配套的巡回审理制度。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巡回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立案、庭审程序等作出规定,为巡回审判工作程序提供强大的法律依据。对于巡回审理中的经费支出,可以规定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适当的减轻法院的经济压力。

  五是加强巡回审判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在巡回审判的现场派法警维持秩序,也可以采取当地自治组织与法院法警相结合的方法,防止由于当事人情绪失控而导致当事人以及旁听人员相互撕打,以保证审判人员、当事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