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阳法院耦耕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随着该起纠纷的妥善化解,涉案当事人某国营农场的生产排水问题和其余部分村民承包水沟养殖问题也得以顺利解决。

  原告范某承包某国营农场附近的一条渠沟养鱼,该条渠沟是某国营农场授权对外发包的。2011年上半年,范某承包的渠沟中出现大量死鱼。范某认为鱼大量死亡是国营农场在渠沟排污所致,于是将某国营农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国营农场答辩:渠沟对外发包的时就已经明确告知承包方该渠沟就是国营农场的排水沟,原告对于排水渠沟的水质低于一般水质早就心知肚明。原告所养殖的鱼本身对水质可能有特殊的要求,进行特种鱼养殖前对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形应有足够的认识和预防方案,且合同约定渠沟对外发包不影响农场正常生产性排水。2011年上半年农场生产农业用药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正常排水不会造成鱼的大量死亡。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考虑到范某是众多承包养殖者之一,该案的解决对于解决其他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具有样本作用。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一方面告知某国营农场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告知原告范某,其自身明知渠沟水质本身低于一般水质,对于特种鱼的养殖可能存在一定风险的注意义务在于原告本身。鉴于该案大量鱼死亡原因可能存在多重因素,建议双方平心静气地坐下来真诚协商,取得一致的解决方案。

  终于,某国营农场表示愿意支付原告10000元,用于补偿范某的鱼苗损失,同时要求原告以后不得妨碍农场的正常生产排水。原告对被告的赔偿方案表示满意,承诺不妨碍农场的正常排水,并会在经后的养殖活动中提前做好咨询工作,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接过10000元补偿款现金时,为死鱼问题而四处奔波的原告范某露出难得的笑容,至此,一起可能引发多重矛盾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得以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