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争执手指骨折 医疗责任各需分担
作者:朱焕东 施俭 发布时间:2011-05-27 浏览次数:338
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方某赔偿原告韩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合计5103.23元,被告化纤公司无须承担相应责任。
方某、韩某同在化纤公司筒子车间上班。2010年4月22日晚,方某到车间接韩某的班,发现韩某生产的筒子成形有问题,方某将该情况报告了值班长后把韩某生产的二十几只筒子拔下。次日上午,韩某到车间接方某的班,即质问方某为何拔其生产的筒子,双方发生谩骂并纠扭致手指受伤,后被车间主任劝开。同日化纤公司筒子车间对双方的行为作了通报批评。经医院诊断韩某为右手无名指中节指骨骨折,致韩某各类损失9278.6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韩某遂将方某和化纤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发生纠扭,原告在纠扭中受伤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对原告在纠扭中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韩某见其生产的不成形筒子被告方某拔下后,未冷静处理,进而和被告方某争吵、纠扭,对于本案的发生、发展有较大过错,故可减轻被告方某的赔偿责任。被告化纤公司发现原、被告在车间争吵纠扭,已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教育,尽了相应的管理职能,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故对原告韩某的物质性损失由被告方某赔偿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