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没登记 难获交通事故赔偿款
作者:汤震球 发布时间:2011-05-27 浏览次数:381
对年近60岁的吴老太来说,2010年9月24日是个灰色的日子。老伴老李在那一天出交通事故被撞死了,这个消息对她来说是个晴天霹雳。然而更没有让她想到的是,在事故处理完后,自己会因为事故赔偿款不得不跟老李的两个儿子打官司,并且自己的请求难以获得法庭的支持。
吴老太与老李1999年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没领结婚证,老李两个儿子是他与前妻所生。现在老李发生车祸,老李的两个儿子拿到36万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分文未给吴老太。吴老太实在想不通:“辛辛苦苦照顾老伴这么多年,现在老伴不在了,老伴的两个儿子这样欺负自己,我绝不答应。”于是吴老太要求老李的两个儿子分给自己部分交通事故赔偿款。老李的两个儿子不予理睬。他们的冷漠,激起吴老太走上法庭的勇气。吴老太以老李的两个儿子不分给自己应得的赔偿款份额为由将他们告上金坛人民法院,要求分得36万赔偿款中的12万。
法庭上,吴老太哭诉从2000年起就与老李共同生活,虽未领结婚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扶助,互为精神寄托,谁也离不开谁。现在老李不在了,自己的精神支柱也没有了。事故的善后是由老李的两个儿子与肇事方在联系处理,没有让自己参与,事故赔偿款也是他们一手定下来和接受的。
老李的两个儿子则坚持认为,吴老太与自己的父亲虽然在一起生活了十年,但是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确立夫妻关系,不具有配偶身份,不是权利人,并且死亡赔偿金是以被侵权人死亡为给付条件,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在与肇事方谈赔偿款时,为了尽早拿到赔偿款以免节外生枝,在赔偿数额上不得不作出适当的让步。
面对各执己见的当事人,承办法官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讲法律,讲道义,试图尽可能地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但是因双方认识差距太大,无法达成妥协和共识,所以只好及时进行判决。法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包括因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老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有权请求赔偿款的权利人为应由老李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权利人及近亲属。吴老太虽在2000年就与老李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被抚养人及近亲属的范畴,无权获得赔偿。但考虑到吴老太与老李一起生活十年,双方积累了较为深厚的感情,老李的死亡致其遭受了重大的精神痛苦并失去了经济依赖。从公平和道义的角度,吴老太应从事故赔偿款中获得相应的份额。根据司法解释精神,死亡赔偿金具有物质补偿性,可比照公民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方法并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因此,判决老李的两个儿子各支付给吴老太10000元补偿款,以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