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有瑕疵 医院应担责
作者:殷波 发布时间:2011-05-27 浏览次数:346
睢宁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孙某因患子宫肌瘤在被告某卫生院住院并手术,术后住院七天出院。原告孙某出院后因感觉左腿疼痛,到被告处复查,被确诊为左腿静脉栓塞。当日,被告将原告孙某转至徐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孙某出院后,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因静脉栓塞产生的各项损失136650.93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孙某被确诊为左腿静脉栓塞后,被告在原告的《手术同意书》中添加了一条注意事项,内容为“进行手术后有可能形成静脉栓塞”。被告对此不持异议。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鉴定结论是重要证据。因此庭审后,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就被告此次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但因原告孙某对被告提供的病例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徐州市医学会于2008年11月25日中止了此次鉴定。2009年5月,本院再次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对此次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并同时函告徐州市医学会该次鉴定以原告孙某手中所持有的病例材料为依据,若其手中所持有的病例材料不足以作出鉴定结论,则以被告提供的病例材料为补充进行鉴定。在本次鉴定过程中,徐州市医学会通知原、被告双方到场。原告孙某坚持不能以被告提供的病例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从而导致本次鉴定终止。后经被告再次申请,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通知原、被告选择鉴定机构,但因原告孙某拒绝选择鉴定机构,致使委托鉴定程序无法启动。
在反复多次的鉴定过程中,法院多次对原告进行释明,告知原告如果无法鉴定,那么原告的损失无法得到全部支持,但是原告仍不配合鉴定。法院认为:虽然不能凭借被告在手术后在《手术同意书》中添加“进行手术后有可能形成静脉栓塞”的内容,而武断认定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但从该事后添加注意事项的行为,可以认定被告在手术前应当向原告提示手术可能存在的形成静脉栓塞的风险。因此,被告应对其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行为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孙某20%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857.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