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深夜盗剪路灯电缆线凌晨被看护人发现逃走。5月27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严古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被告人徐维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严古春、徐维兵在县城某小区碰面后共谋盗窃作案。当晚11时许,被告人严古春驾驶轻型货车,内载被告人徐维兵并携带大夹剪、手电筒、老虎钳等作案工具,至县城南三环西湖大桥南边桥栏处,被告人严古春用夹剪剪断路灯电缆线,由被告人徐维兵将电缆线抽出,再由被告人严古春将电缆线盘起放至桥下,被告人严古春、徐维兵用此方法共盗窃路灯电缆线6根。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严古春、徐维兵将窃得的电缆线装上货车时被看护路灯电缆线的高某发现,被告人严古春、徐维兵将盗窃的电缆线卸下车后,驾车逃走。

  案发后,经价格鉴定:VV系列(0.6?1KV)4*16电缆线256.1米,价值人民币计13573.30元。被告人徐维兵于2011年2月2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古春、徐维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古春、徐维兵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古春、徐维兵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严古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维兵在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