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射阳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家住射阳县四明镇的陈某于2010年10月的一天,在滨海县从他人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折叠式气枪1支;同年11月的一天,腾某送来1支气枪让陈某修理,修理后气枪一直放在陈某居住的地方,直到2011年1月6日被查获。

  经鉴定,2支气枪均可正常发射,并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处罚。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