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反映涉农离婚案件新动向并提出预防对策
发布时间:2011-05-26 浏览次数:527
2011年以来,江都法院在离婚案件立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农村离婚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应引起重视,积极预防。
一、涉农离婚案件的新特点
一是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的案件增多。有的被告常年在外,与家人多年未联系,下落不明;有的被告在结婚后不久因为家庭矛盾就离家出走,行踪不定。
二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案件增多。有的被告尽管签收了法庭依法送达的开庭传票,但是由于不了解诉讼程序,加上被对方起诉离婚自身对立情绪严重,所以虽然经法庭合法传唤但仍拒不到庭。
三是原告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况增多。离婚案件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婚姻状况改善的较少,双方仍然处于对立状态,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原告即又到法庭起诉离婚。
四是离婚案件诉前调解效果不明显。虽然法庭针对离婚案件推行了诉前调解,但在立案过程中基本由律师代理,出于利益考虑,律师基本上不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同时,离婚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当事人已经经过亲朋好友做过思想工作,但效果不明显,所以在立案时不愿调解。
二、化解涉农离婚矛盾的对策
一是深化婚姻法理念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法制意识。通过与村委会、妇联等组织机构合作,积极发挥大学生村官、当地德高望重的名人的作用,广泛宣传婚姻法的理念,倡导树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通过不定期的巡回审理典型案件的方式促进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了解,引导当事人理性参与诉讼程序。
二是加强与民调组织的沟通和协调,发挥调解钝化矛盾的作用。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尤其注重调解在化解婚姻矛盾中的作用,主动邀请民调组织成员参与婚姻案件的调解,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加大说服教育和调解的力度,提升当事人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同时在立案前,向当事人说明诉前调解的流程和优势,扩宽解决离婚矛盾的途径。
三是贯彻和落实能动司法的理念,释明法理和情理。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不能仅凭原告的一面之词,应主动向被告的亲朋、邻居调查了解,确认被告的真实情况。同时对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释明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和不履行时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判决不准离婚后,进一步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醒当事人夫妻相互间应忠实、尊重和友爱,提高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