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是造成他人生理的、心理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功能、惩罚功能和安抚功能。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最初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只是局限于《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4项精神性人格权利: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不断扩大。

  但是,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如何处理,一直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刑事犯罪造成人格利益非财产损害,即造成精神损害的,现行刑事立法没有规定可以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这两个司法解释,不仅仅是对性暴力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追究,而且对一切侵害人格权的犯罪行为,都不能追究犯罪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无疑剥夺了受害人权利,存在着以下弊端:首先,在价值评论上出现严重矛盾,因一般的侵权行为受损害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因犯罪行为受损害却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评价上严重错位,会在人们心中造成错觉。其次,在若干案件中,上述两个司法解释造成了严重不公正、不正义的结果;再次,不能追究犯罪人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是被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加害人为了获得较轻的刑罚,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会主动赔付,如果再允许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使其双重获利。在许多案件中,即使判决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也难以执行。正如上述相关的理由,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遭受精神损害的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诉讼,在实际审判实践中造成了较大的反差。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一直在试图用各种办法来解决这一矛盾,但是一直没有较好的途径。但是,允许受害人另外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要,也是法律的进一步完善。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加以了规定,解决了以往审判实践中的难题。《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上述两条规定,解决了长期困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只有侵害以下人身权益的情形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这些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2、自然人的身份权,包括监护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3、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遗体、遗骨。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在其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5、含有人格利益在内的其他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等。

  据此,现在刑事犯罪造成人格利益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赔偿的标准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