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心理学视角看诉讼调解方法的完善
作者:王显波 发布时间:2011-05-26 浏览次数:927
内容提要:矛盾纠纷是人们心理活动的产物,诉讼调解是心理互动的过程。在诉讼调解中充分把握诉讼当事人复杂多变且极具内隐性的心理特点,对于诉讼调解的效果有着不可估量的正向价值。本文在浅略对心理学应用于诉讼调解的必要性及诉讼当事人的心理特点进行阐述的基础上,从心理学视角提出完善诉讼调解方法的建议,以期为诉讼调解提供可行的心理学方法参考。
关键词: 心理学 诉讼调解 气质类型 心理效应
引言
行为是心理的外部表现,是人们自认为理性的选择,这一行为心理学结论充分表明,心理活动是人们一切外部行为的内隐根源。诉讼调解作为法院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面对人们日益多元的司法需求,笔者认为,成功和谐的诉讼调解需要心理学的参与,如何把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将调解置于心理学的指导是很有必要的司法思考。本文试浅略结合心理学一般原理,阐述心理学在诉讼调解中应用的必要性,分析当事人诉讼中的心理特点,从心理学视角提出完善诉讼调解方法的建议,以期促进心理学在诉讼调解中的有效应用。
一、心理学应用于诉讼调解必要性之探讨
(一)诉讼调解与心理学研究的契合
矛盾纠纷是人们复杂社会心理活动下不同行为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与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密切关联,诉讼中的调解实际上是当事人心理互动基础上形成合意的过程,而合意的达成最终取决于当事人的心理接受。诉讼调解中把握好当事人的个性特征、诉讼动机和心理需求,采取针对性的调解方法,能够推动调解进程,有效化解矛盾。而心理学是“关于个体的行为及心理活动过程的科学的研究”, 即研究人的心理活动与行为表现之间内在联系的科学。德国心理学家阂斯特伯格认为,“司法工作无时无处不涉及心理人格,将科学心理学的成果运用到法庭上顺理成章”。 心理学以人的心理规律为研究对象,以心理学的理论和知识来指导调解过程是诉讼调解的心理学需求,二者的契合是心理学应用于诉讼调解的基础前提。
(二)诉讼调解的传统诉讼心理渊源
中国的传统文化主张以和为贵、互谅互让,由此生发出无讼、厌讼和恐讼的诉讼心理。一般情况下,人们视诉讼为洪水,尤以当被告为耻,使诉讼演变成为礼所不容,为贤者所不肖的行为。范忠信教授则认为中国古代的贱讼,其实不是真正鄙视诉讼,而是害怕诉讼,贱讼实为恐讼。 历史的渐进性和继承性所形成的诉讼心理对我们现今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仍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直到如今,许多人仍然把打官司、尤其把以被告身份对簿公堂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纠纷发生后尽量息事宁人,这也是诉讼调解制度的心理基础。用历史的眼光来审视今天的诉讼调解,应该说与其所处的社会传统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三)心理学运用于司法实践是我国的司法文化传统
心理学在诉讼中的运用是我国的司法传统,早在西周时期,我国的司法官员在诉讼中就运用“五声听讼”来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此处的“听”是观察审断之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及证人受审时的辞(观其言,不直则烦)、色(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观其眸子,不直则悚然)来判断其言辞及其提供证据的真伪,以此来帮助分析案情。 “五声听讼”大致可视为西周时期审讯经验的总结,反映了我国古代心理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后广为历代司法活动所借鉴,虽然这种听讼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借助外部行为表现来探知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从而辅助案情分析,对于现代法官的裁判或调解仍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四)心理学应用之于诉讼调解的实际意义
法官在诉讼调解中正确运用心理学知识来分析掌握当事人的个性特征、诉讼动机与诉讼需求,对于诉讼调解甚至整个司法过程而言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来通过知己知彼,有利于法官进行自我心理调整,克服自身障碍,有效掌握诉讼调解进程;二来注意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特点有利于提高诉讼调解的效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较裁判而言更容易执行,产生的社会效果更好;三来把握好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调解,在当前倡导和谐司法的形势下,更能凸显司法的人文关怀,更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使当事人息讼罢访,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二、诉讼调解中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分析
从心理视角来看,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心理特点具有一定的共性,其共性主要体现于诉讼中当事人心理的对抗性、不确定性、求和性三个方面。
(一)当事人心理的对抗性
原、被告双方之所以产生纠纷而对簿公堂,就是因为双方权益追求的反向性,因此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心理和对抗行为是一种必然,从诉讼程序的要求而言也是一种正当行为。在对抗性的程序设计下,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都带有对立抗争的性质,诉讼调解的过程也摆脱不了对抗心理对当事人行为的支配。这种心理对抗性源于双方需要、动机的冲突,也源于双方认识、情感和行为冲突,归根结底是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冲突。原、被告双方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难免掺杂一定的夸张、掩饰、逃避等成分,甚至是非颠倒、无中生有,诉讼或调解中恶性刺激的相互反馈也往往使诉讼中的对抗心理不断加剧,而双方激烈的对抗心理恰是调解需要跨越的最大障碍。
(二)当事人心理的不确定性
诉讼调解中当事人心理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为恐惧、怀疑和担心。一是许多当事人从未打过官司,缺少法律常识和诉讼经验,面对一无所知的诉讼程序会感到茫然、焦虑甚至恐惧,这是人类面对陌生环境心理保护机制的正常反应;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风气出现一些问题,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普通老百姓的所见所闻使其感到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心理,担心法官收受贿赂或趋炎附势,怕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怕法官偏袒一方,先入为主,怕法官作风简单粗劣不顾事实和法律任意裁判,这导致有的当事人在开庭前就怕这怕那托熟人、走关系,以求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给自己制造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心理上的不确定感是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所出现的较为共性的心理状态。当事人对法院、法官潜意识中的怀疑和否定必然增加调解的难度,不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
(三)当事人心理的求和性
在传统思想影响下,发生纠纷后,大部分当事人会有一种想要尽快平息了结的心理,尤其是一方诉诸法律后,另一方希望与对方协商解决问题的想法会更加强烈。当事人的求和性心理一方面是中国传统诉讼心理对现代人们诉讼心理和行为延续性影响的体现,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对法官的怀疑,加上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大多当事人想尽量在自己能有所预知的心理底线内协商解决纠纷。这种心理的求和趋向虽然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其为案件调解提供了基本的心理前提和可能性。
三、完善诉讼调解方法心理学视角之思考
(一)心理学气质类型理论在诉讼调解中的应用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气质、性格等个性特点,普通心理学根据气质类型把人划分为胆汁质、多血质、粘液质和抑郁质四种,在诉讼调解工作中,针对当事人的不同气质类型选择恰当的调解方法,无疑能够提高调解工作的效度。
胆汁质型当事人往往心理活动外露,情绪兴奋性高,行为易受情绪左右,脾气较为暴躁,心境变化剧烈,这种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和目的往往比较明显。对这一类当事人,态度上要避免强制生硬,调解时应先进行情绪上的安抚,慢慢疏导冷却,将其过激情绪调整到正常状态后再对纠纷的是非责任进行调解。此类人往往心口如一,不会虚与委蛇,在排除其顾虑,稳住其情绪化的行为后,可以干脆果断地向其申明法理、人情和是非利害关系。
粘液质型当事人心理活动比较隐蔽,处事谨慎持重,情绪兴奋性较低,一般比较固执,容易循规蹈矩,稳定性强,已经形成的认识不易被改变。做这一类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调解法官要耐得住性子,沉得住气,宜采用迂回说理的方法和换位思考法,把道理说细说深说透,对当事人的固执给出足够的思考比较时间,一旦说通这类当事人,接下来的工作往往水到渠成。
多血质型当事人情绪和行为外显,比较灵活,言语行动敏捷,往往能言善辩,甚至会无理搅三分。对这类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调解人员要利用他们思维灵活的特点,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采用直陈法,明确果断地指出双方纠纷的是非对错和责任分担,法官宜结合事实和法律,有根有据,切中要害,不给逃避责任者强词夺理或编造谎言的机会,遇到无理搅三分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恰当措施震慑其无理取闹、逃避责任的行为。
抑郁质型当事人情感体验比较敏感,一般思维狭窄,行为内向,对于纠纷的刺激所造成的痛苦感受深刻而持久。这一类当事人往往“认死理”,调解中要注意多听其倾诉,让他们把所谓的痛苦和伤害尽量宣泄出来,使其较敏感的心灵得到抚慰,善用真情感化他们,再引导其进行换位思考,对此类当事人做工作要避免激将和强硬说理,多从情感细节上照顾到其心理往往会取得较好的说服效果。
气质类型是心理学在理论上的划分,现实中当事人的气质类型并非是单一具体、非此即彼,往往仅以某种气质类型为主而已,很难用某一种模式解决哪一类人的纠纷,必须结合当事人的个性特点、纠纷的内容和性质以及现实的情境因素灵活地将多种策略方法综合运用才能效果明显,另外,对当事人气质类型的观察判断也需要法官不断丰富自身阅历,增强分析判断能力。
(二)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在诉讼调解中的应用
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认为,动机是由多种不同层次与性质的需求组成的,他的需要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划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或归属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笔者认为,人们的内在需求体现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一项未满足的需求都会成为采取行为的主要激励因素。诉讼中的对抗是当事人为了满足某种或某几种需求,调解中的谈判也是如此,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诉讼调解工作中必须准确了解诉讼当事人的心理需求,也就是诉讼动机,且必须以动态的眼光来认识这种动机。法官只有准确把握了当事人的诉讼动机,有的放矢采取恰当的调解方式,才有可能实现较好的调解效果。
罗大华教授将当事人诉诸调解的动机归纳为以下几种:获得物质赔偿的动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动机、争是非的动机、挽回名誉损失动机、掩盖自己错误动机。 笔者认为,当事人的动机可总结为“利、理、气”三个字,利即最大化争取自己的利益,理即讨得一个合理的说法,气即保全面子争一口气。诉讼调解中法官要察觉当事人双方各是为的什么,他们最大的行为激励因素是什么,是利益确实受到了损害要通过诉讼修复损失,还是想为纠纷找一个说法,还是为了面子而兴讼,明确了当事人的诉讼动机也就找到了调解工作的突破口或切入点,然后在原被告双方的需求天平上找一平衡点,结合法律和事实及当事人的需求层次采取倾向性的措施,因势利导,达到调解目的。另外,人对陌生的事物和环境都有不确定感,从心理需求角度看,法官应保持良好的司法礼仪和态度,尽可能满足当事人对陌生诉讼环境的安全感需求,同时,法官良好的礼仪修养和司法作风也会让当事人感觉被尊重,这对于调解工作都是潜在的有利因素。
(三)几种典型心理效应在诉讼调解中的应用
心理效应是社会生活中普遍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实践证明,恰当地将之运用可以使调解工作事半功倍。心理效应有多种,笔者仅就几种常见心理效应在诉讼调解中的应用进行阐述。
(1)心理认同效应
心理认同效应是指人们在情感及认知方面对事件意义的认同程度明显地影响着人们对这一事件的评价、态度和行为。此效应提示我们,要想在思想上或行为上影响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应尽量先取得他们的心理认同。如果法官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感,当事人就会听得进法官的调解建议和方案,调解结案的可能性便会大大增加。故此,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保持平和的态度,对当事人充分体谅和尊重,尽量站在当事人角度加强与当事人交流沟通,“磨刀不误砍柴工”,与当事人拉近距离,在无声无息中获得当事人的心理认同,利用同理心让僵硬的法律在调解过程中人性化,可以更好地实现调解目的。
(2)从众效应
从众效应是指个体受到群体态度或行为的刺激后所表现出来的趋同倾向,自觉不自觉地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则做出判断、形成印象的心理变化过程。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需要参考其他人特别是多数人的意见,需要和其他人特别是多数人站在一起,获得他们的认同与支持,求得安全感,这也是马斯洛安全需要理论的体现。从众效应对解决群体性纠纷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受理的群体性案件大幅增加,尤其是基层法院,近几年涉及的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补偿款纠纷等案件,原告的人数往往较多。此类案件关系农村社会稳定,易引发群体事件或涉诉信访,调解结案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最优选择。这类案件中大部分的当事人具有从众心理,往往是别人怎么做自己就怎么做,在处理这种案件时要找好关键人和关键点,做到以点带面。
(3)激励效应
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们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总是在追求社会的普遍认同。所有人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他们都会终生奋斗不息地追求人们的赞同和认可,这是人们获取尊重的心理需求。法官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心理反应机制来达到使当事人做出合理让步的目的。通常情况下,激发当事人的自豪感和荣誉感,赞许他的优点,会让当事人感到受宠若惊,感到不能辜负人们的积极期待,这可能成为他主动提出合理调解方案或者接受对方调解意见的心理基础。特别是对那些有身份地位、有一定荣誉感或好面子的当事人,此效应的运用尤为见效。
(4)权威效应
权威效应是一定人际范围里最受人尊重或最有地位的人的言行对他人产生的影响,人们往往相信甚至崇拜权威,认为他们说的是真实可靠的,现实生活中人们还往往把权威的观点作为衡量自己观点正确与否的标准,权威效应的运用在调解活动中很有必要。进行调解时,适当请业务资深又德高望重的权威人物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和教育,当事人往往会自然而然地相信调解方案的可行性和公正性,更易于接受调解方案,达成调解,这启示我们,调解需要整合内外资源,适当地借助外力对当事人施加影响来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
(四)民俗习惯在诉讼调解中的应用
民俗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创造、传承、不断补充完善的文化现象,其在特定的社会空间里反复适用,具有极强的稳定性。 共同的文化心理是各个民族形成自己民俗习惯的前提,凝结着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判断准则。在农村地区,世代因袭、约定俗成的习惯规范,至今仍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诉讼调解中,法官要善于利用民俗习惯这种文化现象具有的教化、规范功能,尤其在处理家庭和邻里纠纷等涉及农村纠纷的过程中,要充分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发挥民俗习惯以柔克刚,以理服人的优势作用,使诉讼调解工作与当事人内心的礼俗趋向和习惯利益需求相契合,软化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调解方案的认同,提高调解工作的效度。
结语
心理学在诉讼调解中的价值不可估量,笔者认为,如何将心理学的规律方法充分应用于诉讼调解是实现和谐调解与和谐司法的重要议题,尤其在当前社会矛盾突出、民众司法需求日趋多元的形势下,此问题的研究更具必要性。但我国目前在调解心理学的研究上还不够深入系统,笔者因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所限,仅试对心理学的某些规律方法应用于诉讼调解提出浅略的看法,希望能对此方面问题的探讨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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