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省院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昆山法院对部分案件鉴定、评估时间较长的原因进行了着力分析,排除由于部分鉴定的备选机构较为单一、鉴定内容过于复杂疑难而造成鉴定时间较长外,另一方面的主要原因是鉴定流程中各环节的时限要求较为模糊。为此,昆山法院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司法鉴定委托工作实践,出台了《对外委托鉴定规则》。

  该《规则》共四章、二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流程中法院鉴定管理部门、移送鉴定业务部门和鉴定机构在相互衔接的各个环节中的具体操作期限,从鉴定管理部门的立案审查、通知确定机构、委托移送、补证通知、鉴定报告移送业务庭的期限及业务庭组织当事人补充鉴定材料期限、通知鉴定人出庭期限到鉴定机构提交工作计划期限、完成鉴定工作期限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司法鉴定、拍卖实践中相关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如涉及“未清场不动产”的拍卖,将会影响拍卖成交价格,损害当事人的权益,需要审慎处理,为此,《规则》第六条规定“不动产在没有法定理由被他人占用期间,不宜进行拍卖,如启动拍卖程序,须经执行局长、分管院长审核批准”,提高了对“未清场不动产”拍卖启动的审批权限;又如拍卖公告期间,随意撤回拍卖,将会影响司法拍卖的严肃性,为此,《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公告期间,决定暂缓、撤回拍卖的,须经执行局长、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再如补充鉴定材料环节,通常是疑难复杂鉴定时间拖延的关键环节,为此,《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在鉴定过程中,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承办法官应在收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举证信息通知,在1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管理部门移送经质证的补充鉴定材料,案件承办法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鉴定管理部门移送(如因特殊原因延期移送,须向鉴定管理部门提交经庭长批准的延期移送申请),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的,鉴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案退回业务庭”,以确保此项衔接环节的流程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