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方付款的转账支票上签了字,又应对方要求另外打了收条。浏河的陈某就这样一不小心,差点赔上4万元。近日,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三赴银行,终于还原了案件的真相,并成功调解了此案。

  陈某与李某原系合伙关系,后因产生矛盾纠纷,陈某退出了合伙,双方约定由李某分期支付陈某退伙费25.5万元。该款全部到期后,李某尚欠陈某9万元未付,为此,陈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岂料公堂之上,李某竟拿出四张收条,两张支票存根,合计20.5万,并坚称这20.5万元已归还,只欠陈某5万元。陈某惊惧之下经仔细辨认,指出其中一张4万元的支票存根和一张4万元的收条系同一笔款项。当时自己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后,又应李某的要求出具了这张收条。由于陈某苦无证据,此案审理陷入僵局。经仔细梳理案情,承办法官发现由于收条上的日期有涂改,双方在交付支票时间的陈述上有一天的差异,查明支票兑付情况就可以查明支票具体兑付时间,从而倒推支票、收条交付日期!于是,承办人三赴银行,终于调出了该支票兑付时的原始凭证。

  证据面前,李某主动要求调解。陈某也不计前嫌,同意其在宽限期内还款。最终本案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