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共同诈骗案件。其中,被告人薛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薛某某是某著名院校的新闻传媒学院的学生,平时放松学业,初入社会,缺乏正确引导,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恶”友,在“恶”友的怂恿和好奇心的驱使下,结伙以制造假交通事故的手段(俗称“碰瓷”),骗得被害人钱财,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薛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