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通过内招,能帮助高考分数不能达到某警校录取分数线的王某的儿子进入某警校,骗取王某财物合计75900元。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了这一诈骗犯罪。

  2010年6月,高考结束后,王某的儿子没能达到他心仪的某警校的录取分数线。王某的弟弟与史某是生意上的伙伴,当听说史某有位同学在某警校当教授,而且还帮人被某警校录取,王某的弟弟便找到史某,希望史某通过他同学的关系帮他侄子进入该警校。在明知不可能的情况下,史某谎称能帮助王某的儿子被某警院录取,先后4次以需要活动费、学校内招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10000元、5000元、硬中华香烟2条,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5900元。

  “开始从王某那里拿了1万块钱之后,我是想帮忙的,我自己想如果能够帮到,到时候还能弄点好处费,被同学拒绝后,我也没敢跟王某他们讲,一是面子上过不去,一是看这个钱好骗的,就动了坏脑筋,趁机捞点钱用用。”庭审中,史某道出了当时诈骗的真正原因。

  金坛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史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本案,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史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遂判处史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5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