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朋友家盗窃,自己不敢动手想到雇帮手,分赃到500元却用了600元,心存愧疚又去投案自首,这个奇怪的小偷原来只是想报复。昨日,崇安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胡某二年三个月,均处罚金。

  今年40岁的唐某有个温暖的家,勤劳的妻子和一个可爱的女儿。但就在其四十不惑的年龄竟想到去盗窃,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我不是想去偷东西,人家偷东西都是为了钱。他是我朋友,平时很信任我,有时还把钱和家里的钥匙交给我保管,如果我想要钱,早就可以得手。”说到此处,唐某叹了口气。“我想报复,平时他父亲对我很不信任,常常怀疑我,甚至搜我身,这是对我的不尊重。我为我朋友打工,卖力地干活,他父亲却这么对我,我咽不下这口气……但是我知道我不该做出这么冲动的事,所以我去自首了。”一边摇头一边叹气的唐某显得很后悔。

  唐某和冯某是老乡,两人关系很好。平时唐某为冯某打工,出于信任,外出时冯某经常会把手提包和重要的东西给唐某保管。一次,唐某趁机拿到了冯某家的钥匙。为报复又不想别人怀疑自己,唐某竟想到打电话给远在外地的朋友胡某,让胡某去冯某家盗窃,并承诺来无锡的吃住自己会安排。曾有前科的胡某听说唐某有钥匙又能随时知道房主在不在家,便答应了。隔日,胡某就按事先的计划来到冯某家,共盗窃钱财物九千多元,但其告诉唐某只窃得手机和部分现金,唐某信以为真。支付完胡某来锡的费用600元后唐某才拿了500元赃款就让胡某匆匆离开了无锡。但是让胡某没想到的是,就在自己离开四天后,唐某因对朋友冯某心存愧疚主动去公安局投案自首了。

  经法院后认为,被告人唐某、胡某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因被告人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退赔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曾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相关刑法规定,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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