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老妪生一子七女,儿子与其中一子已去世,已经年老体弱老妪要求其他女儿赡养遭拒,一怒之下将六女告上法庭,要求对其尽赡养义务。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崔老妪生有一子七女,三女和一子已去世。因崔老妪丈夫和儿子去世,每月领取抚恤金400元,现崔老妪年迈,随儿媳一起生活。要求六女尽赡养义务遭拒,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六个女儿给付赡养费、医疗费。

  庭审六女辩称:其母的相关财产均分给了儿子,母亲且有固定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不需固定给付赡养费,加之被告生活不富裕,因为不同意给付赡养费,愿意接到家中一起共同生活,对于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应当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作为子女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现原告年事已高,有权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遂判决六被告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原告的医疗费凭票据由六被告各承担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