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邻居好,赛金宝。和谐的邻里关系可遇不可求。近日,东台市安丰镇某村村民张某和黄某就因为邻里纠纷起诉到法院而头疼不已。

  原告张某和被告黄某系邻居关系,张某的楼房和黄某的宅基地相邻。两家虽说不上有多亲密,但彼此有个困难也能相互照应、相互帮衬着。然而,这种蜜月期却被一桩小事给打破了。

  2011年2月15日,黄某为了取土召集数人在张某的楼房后墙向北1米外开挖沟槽。起初,张某以为黄某就取点土不会有什么大动作,也就没在意。直到一个星期后,张某发现黄某开挖的沟槽竟然长14.7米,最宽处达3.9米,深1.7米至3米不等。此时,他才意识到事情不是自己想象的那么简单,要是哪天遇上地震,自己的楼房坍塌,一家人极有可能被埋在里面。想到这,张某就一阵后怕。于是,他认为凭双方系多年的好邻居,自己也帮过黄某不少忙,就去找黄某。出乎意料,黄某不仅不停止挖槽,甚至越挖越深。不得已,张某只好找村干部协调,收效甚微。

  事态越发严重!张某认为黄某继续开挖沟槽就会造成房屋基础外侧严重塌方,如不恢复地基将沉降,从而造成严重后果。而且楼房后墙基础两侧地基原有承载力是平衡的,现两侧所受应力骤然改变,给房屋整体结构带来不利影响。

  无奈之下,张某只得以黄某侵犯了其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影响楼房房基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黄某在其楼房后墙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在法庭上,被告黄某显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简单地认为挖土的地方属于自己的承包田,现在需要取土,不应受别人控制。

  经过审理和现场走访,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是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挖沟取土,但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界限,被告开挖沟槽确实已经影响到原告楼房房基的稳固性,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