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多汇付周某13593元。后保险公司多次与周某联系催还,周某均拒不返还,保险公司为此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现因保险公司操作失误,造成周某多取得的13593元理赔款没有合法根据,给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周某依法应当将所取得的理赔款返还原告。据此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保险公司人民币135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