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 发包方、无资质雇主连带担责
作者:李乃春 孙标 发布时间:2011-05-26 浏览次数:349
被告新业公司将办公楼的水电工程发包给没有水电安装资质的宋某,宋某雇原告张某等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张某不慎摔成重伤。近日,建湖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违法发包人新业公司和雇主宋某对原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5月8日,新业公司与宋某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新业公司将其新建办公楼的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宋某,由新业公司提供一切材料,并确定做到安全生产监督等各项活动。2010年5月10日,张某在新业公司新建的办公楼三楼往下放电线时,不慎跌落摔成重伤。2010年9月20日,原告张某将雇主宋某、工程发包人新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受雇于陈某,在施工时遭受人身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主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新业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宋某,并且未能在安装施工现场设置防护栏等基本安全设施,增加了受害人的劳动安全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新业公司应当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