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企业未投资 股东赔偿五十万
作者:秦玮 蒋晓军 发布时间:2011-05-25 浏览次数:338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股东在企业开办时,应投入的资金不实,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谢某与陈某系多年朋友,二人见房地产业发展空间较好,于2005年由谢某出资245万、陈某出资255万设立了某房地产公司,因陈某有事出国,将其认缴的投资款255万元交与谢某,委托谢某负责办理公司注册事宜。但谢某并未将投资款认缴,而以支付高额费用的方式再委托某投资管理公司为其垫付注册资金500万元,成立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后该注册资金由投资公司抽回。2007年9月,房地产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刊户合同,至2008年,房地产公司尚有50余万元未支付给广告公司。同年8月,广告公司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由房地产公司支付广告公司广告费50余万元。
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房地产公司现已停业,在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还发现:股东陈某在公司开办时应投入的255万元投资款,虽交与谢某,但实际并未投入到房地产公司中,遂裁定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在其投资的255万元范围内对广告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陈某对该事实无异议,主动将五十余万执行款付到法院,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