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和丢狗的现象在农村地区比较常见,很多人误以为偷狗不算犯罪,殊不知,偷狗实际上也是犯法的行为。近日,睢宁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吴某偷盗了一只价值3500元的比特犬,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在驾车路经睢宁县王集镇王东村赵某家时,见赵某家中无人,便起了歹意,遂将赵某栓在家门前狗圈内的比特犬盗走。

  据悉,比特犬(英文名: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原产美国,是一种具有及优美的体型,发达的肌肉,绝顶聪明的头脑,顽强的意志,惊人的耐力,良好的卫生习惯于一身的名贵犬种。经鉴定,本案中被盗比特犬价值人民币35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31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8月2日刑满释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吴某因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