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6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崔某,男,1992年5月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中专文化,农民。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4月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中专文化,农民。

  被告人崔某在刘浩镇经营一家小吃店,被告人张某在崔某店里帮忙,两人不好好经营饭店,而是坐等天上掉馅饼,最终走上了盗窃的犯罪道路。只要家中没吃的了,其二人就在深夜出门实施盗窃,等盗窃来的东西吃完后再次实施盗窃。2011年1月15日,被告人崔某称店里煤气瓶没有了,于是两人再次在深夜实施盗窃,后在运输煤气瓶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崔某、张某先后12次至海门市刘浩镇、包场镇、东灶港镇等地,采取敲玻璃入室、推门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窃得现金及彩票、鸡、鸭等财物,赃款、赃物共折合人民币1万余元。

  海门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崔某、张某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本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