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信用卡被盗刷 消费商店判担次要责任
作者:李宁倩 苏晏 发布时间:2011-05-25 浏览次数:294
称自己信用卡被盗刷,男子将信用卡办理银行与消费商店一起告上法院,近日,无锡市南长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
2009年初,陈某的信用卡于家乐商店消费3000元,随后其将上述透支款还清。同年9月,陈某以签售单上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信用卡遭盗刷为由将信用卡银行与消费商店一并告上法院。经审查,涉案信用卡设有密码且一直由陈某保管,后陈某表示怀疑是其朋友持卡消费后再放回原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对信用卡及密码负有保管的义务,因信用卡及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持卡人负主要责任。而家乐商店在对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消费时,应将信用卡持卡人的签名与签购单的签名在其能力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核对,因商店未进行合理审查,对陈某的损失应负次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家乐商店赔偿陈某人民币12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市民朋友应注意小心保管信用卡等重要物品,商店方也应对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审核与查实,避免如上案件的发生。(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