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车事故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朱琳军 发布时间:2011-05-24 浏览次数:717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用车拥有量逐年增加,同时由农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2009年至2011年以来,如东法院共审理交通肇事罪案件305件,因农用车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有110件,占36%,其中2009年39件,2010年52件,2011年以来19件。对此,该院认真分析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事故频发原因
一是农用车管理混乱。目前,农用车由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管理。拖拉机的挂牌办证业务由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农用四轮车、三轮车由公安机关核发牌证。交警部门无法对这部分由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牌证的农用车的驾驶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造成了他们不懂交通法规就上路,任意违章,发生事故不知如何处理等混乱局面。同时还有大量的农用车处于漏管状态,这些车辆不挂牌、不年检,无法纳入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特别在有些处于监管盲区的乡村道路上,这些“漏管”车辆极易成为“祸源”。
二是农用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在农村道路上超速、超载、无证、酒后驾驶等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地方农机监管部门也会对新增大型农用机械驾驶人员进行培训,但在车辆转手买卖后,二手车主往往是无证驾驶;有的农用车司机为了省钱,不注重车辆的维护和检修,只要还能跑,就不去检查,有了问题也是简单处置,还有农民甚至自己改装农用车辆,导致农用车安全系数非常之低。另外在农村,司机酒后驾驶比较普遍,特别是参加婚丧事吃酒席后,经常有司机酒后驾驶拖拉机或者农用三轮,车上还带着好几个邻里乡亲,不仅自身安全难以保障,也给乘车人及过往行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
三是农村道路交通配套设施滞后。受资金不足等因素的制约,很多乡村的道路路面狭窄、路况较差,道路的弯道、窄道前未设置警示牌,增加了事故隐患。还有的农民会占道堆放建房的砖石、沙土,农忙季节随意在路上打场晒粮,使原本就窄的道路变得更窄,严重阻碍了道路畅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是对交通肇事者适用缓刑率较高。目前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对于交通肇事者,如果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情节较轻的,多对其适用缓刑。但扩大赔偿损失以减轻被告人刑事处罚,甚至将其作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条件,就会无形中助长群众“赔钱不坐牢”的错误观念,大大削弱了刑事制裁的震慑力度,从而不能有效震慑犯罪,成为交通肇事潜在诱因之一。
二、对策建议
1、加大交通监管力度,建立共管联动机制。规范管理模式,由公安交警部门对上路农用车辆进行管理,扩大路面巡查范围,把超速行使、酒后驾驶、超载、无牌无证驾驶等导致事故多发的违章行为作为整治重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建立乡、村、交警队和社会力量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对交警部门日常交通安全治理难以顾及的区域,委托当地派出所协助治理,或者是有选择性地在农村聘请一批在当地有一定声望、敢于治理的人士担任义务交通协管员,协助交警部门,从源头上防止农用车违章驾驶。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安全意识。交管部门应与电视台、报刊等到新闻媒体多方位合作,利用宣传车下乡、标语等形式加大对交通法规宣传力度;法院可以通过选择典型案例下乡开庭,组织村民旁听,加强对驾驶人员强制性法制教育,增强他们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意识。
3、加大农村道路交通设施投入。相关部门对新修道路和乡村公路的交通设施尽可能完善,如加大道路标志硬件设施的投入,确保转弯、交叉路口等路段的交通设施齐全有效,在事故高发地点增加指示、警示标志。同时严厉处罚毁路、阻路的各种行为,对不听劝阻、执意在公路上堆放杂物的个别农民,强制清除杂物。
4、加大对肇事犯罪人员的惩罚力度。审判机关应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做到宽严有度,对于有肇事逃逸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等恶劣情节的,不予以适用缓刑;同时细化量刑情节,实现量刑均衡化,避免“同案不同罚”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