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离婚后复婚,复婚后又闹离婚,双方都埋怨对方对家庭不负责任,尤其是对男方经营酒店91万元的拆迁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分割共同财产。523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双方离婚,并认定拆迁款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离婚后又复婚

 

男女双方于1996年相识,2002年登记结婚,2004协议解除婚姻关系,2005526日在民政局重新办理了结婚手续,2005817日生有一女。复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近几年,因女方认为男方对家庭、对孩子不负责任,并且与异性交往不当导致双方矛盾产生,2011318日,女方作为原告将男方诉至法院。

 

91万拆迁款的争论

 

庭审中,双方对家庭财产尤其是对酒店拆迁款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男方认为房屋拆迁款91万元虽然是其经手领取的,但酒店的房子原是其外婆名下的公房,外婆去世后,其家人用来开饭店,拆迁款并非其个人所有。女方认为,拆迁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支持离婚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建立良好的婚姻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不忠于家庭;被告则认为原告亦没有做到为人妻、为人母应尽的义务。法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尤其是有无和好的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支持。

 

拆迁款平均分割

 

关于91万元的拆迁款的性质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争议房屋拆迁前是由被告以个人经营的形式经营的酒店,故,依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该房屋的拆迁事宜被告应当参与,因此,对于其自认的91万元拆迁款的性质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一直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依证据规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法院据此认定该拆迁补偿款是补偿给被告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