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看到啤酒都会心惊肉跳。”回想起一年来自己因为一瓶啤酒所遭受的种种痛苦,李红的感觉就像是做了一场梦。

 

案件回放:都是啤酒惹的祸

 

李红在宜兴某镇上开了一家小餐馆,生意一直都很红火。20108月的一天,由于天气炎热,几个前来用餐的客人点了一箱啤酒。李红立即让人搬来啤酒,还顺手拿了一瓶热情地帮他们打开。正当她用开瓶器用力撬动瓶盖时,只听一声脆响,酒瓶突然爆裂开来,四溅的玻璃碎片飞快地划过李红的右手臂,留下了一条长长的血口。周围的人迅速把李红送到医院治疗,然而伤口虽然得到控制,更大的伤痛又接踵而来。由于在治疗过程中不慎使用了孕期禁止使用的药物,已经怀孕一个月的李红不得不接受医生的建议做了药物流产。经过一连串的惊吓和打击,李红的身心都备受创伤, 2010210日,李红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爆炸啤酒”的生产厂家为自己的受伤及之后的流产作出赔偿。

 

庭审激辩:受伤流产谁之过

 

庭审中,双方就事故的责任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李红向法庭提供了酒瓶碎片、本人右手臂疤痕照片以及医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并表示正是由于厂家所产啤酒的突然爆炸才造成了本人手臂受伤及随后的流产,要求厂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万余元。

 

被告啤酒厂承认爆裂的啤酒确是该厂生产,但酒瓶爆裂的原因具有多种可能,开瓶方法不正确、运输存储失当等有可能引发酒瓶爆炸,因此不能认定厂家在此次酒瓶爆炸事故中负有责任。此外被告还提出,原告的流产是由自己的疏忽造成,与啤酒瓶的爆炸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厂家对李红的遭遇只能表示遗憾和同情,但不能接受李红提出的赔偿要求。

 

法官释法:受伤与流产的责任应区别认定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向当事人双方作出了明确的法理分析。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啤酒公司是一家知名啤酒生产厂家,且每年都要处理多起类似的啤酒瓶爆炸事故。据此法官认为啤酒公司应当预见到其生产的啤酒瓶存在缺陷,消费者正处于不合理的危险中。但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该啤酒公司并未采取诸如改进酒瓶生产工艺、在瓶身附加警示语等有效措施对酒瓶的爆炸加以预防。因此,该啤酒公司应当对李红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啤酒公司应否赔偿李红流产所致的损失则取决于彼此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李红使用的药物虽然为孕期禁止使用,但属唯一创伤性治疗用药,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则应认为彼此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流产所致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均得到赔偿,甚至基于本案特点,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事实上,李红如果提前将怀孕情况告知医生,或者医生详细问询谨慎用药,完全可以避免使用该孕期禁止使用的药物,李红也不必因此流产。因此李红的流产与啤酒瓶缺陷没有因果关系,啤酒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法官的释法和说理,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红得到了啤酒厂家的相应赔偿。“还好法院帮我讨回了应有的赔偿,也算是一个安慰。”看着手上的调解书,李红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