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龚东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被告人龚东健未退赃物折价款27.9元发还被害人。

 

2011210日晚,龚某因无钱可用,便萌生抢劫单身女子钱财的念头。当晚9时许,龚步行至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二村寻找目标,见李女独自骑电动车回家,便尾随其后至该小区某车库处,上前对李捂嘴、抓双手,将其按在车库门上,李挣扎中倒地呼救,龚某遂抢走李女随身携带的拎包后逃离现场。当晚1130分许,龚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了上述抢劫事实。经鉴定,该拎包及包内物品价值29.9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东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