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替原告出钱打官司 原被告身份扑朔迷离
作者:辛欣 鲁超 发布时间:2011-05-24 浏览次数:354
表面上一起极为平常的买卖合同纠纷,在法官不断的仔细审查甄别后,发现原告代理人的律师费以及案件的诉讼费竟都是案件中一被告所付。近日,吴中法院妥善审理了这起原、被告身份扑朔迷离的案件。
原告苏某向吴中法院起诉,称其前一段时间花了近三十万元从经销商苏州某公司处购买了挖掘机一台,后在使用过程中该挖掘机出现质量问题,故苏某找到经销商和挖掘机生厂商山东某有限公司进行交涉,要求解决质量问题,山东某公司同意对苏某所购买挖掘机进行换货处理。经换货后,苏某在使用过程中再次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故要求解除与经销商苏州某机械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因,并返还其购机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苏州某公司对原告的诉请及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其销售给苏某的机器系其花费二十多万元从山东某公司处购买的,但其后山东某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其销售给苏某的机器进行过更换,故更换后的退机及赔偿应由山东公司负责,已与其无关。被告山东某公司依据合同的相对性主张应由苏州某公司向原告承担责任,其不是合同主体,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审理中,承办人本着解决纠纷的原则组织三方进行了多轮调解,并在两被告互相推脱责任调解即将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提出原告将机器退还山东某公司并放弃损失赔偿、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将其所赚取的差价36000元退还原告、山东某公司将收取的机器价款二十多万元返还给苏某的调解方案。苏某与山东某公司均表示接受该方案,而苏州某公司却闪烁其词的称自己不会拿钱出来。按理说,经销商在本案所涉的交易中只是赚取了差价,若按照上述方案调解,他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任何损失,可为何他却如此抵触呢?凭着多年办案所培养的敏锐直觉,承办人感到该案肯定没有这么简单,当事人似乎在刻意回避或者隐瞒什么。于是,承办人找到了苏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诚恳的与之沟通谈心,希望他能信任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将事实毫无保留的向法庭说明。受到人民法官一片为民之心的感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终于将实情全盘托出:原来,当时其将挖机卖给苏某时,苏某根本就没有向其支付购机款,而只是打了张欠条。后由于挖机有质量问题,苏某便不愿支付价款了。所以,这个官司其实是其以原告苏某的名义打的,诉讼费和原告的律师费律都是其所出的,原告只是从中配合一下。至此,谜团解开,真相大白。可这样一来,不仅关涉苏某与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串通作虚假陈述,而且将直接导致苏某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而被驳回,法院所主持调解也因事实基础缺失而无法进行。这可如何是好?原告和被告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对自身行为后悔不已,恳请法官原谅他们的无知并帮他们解决问题。
考虑到驳回原告诉请将引发更多诉累,且原、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办人从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角度出发,将三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向山东某公司说明事实的来龙去脉,苏某和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对此前的行为进行了赔礼道歉。在取得了山东某公司的谅解后,法院组织三方当事人签订并履行了庭外和解协议,苏某向法院撤回了起诉,三方当事人满意而归。至此,这件被告替原告出钱打官司,原被告身份扑朔迷离的案件圆满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