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离婚协议未明确 法院判协助办理
作者:孙海雷 发布时间:2011-05-23 浏览次数:330
离婚协议中未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周菊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刘商办理位于合德镇某室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
原告刘商与被告周菊花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2月6日签订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财产全部归刘商所有(包括位于合德镇某室全部房产),刘商贴补周菊花人民币四万元。
刘商履行了义务后,周菊花未能协助刘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日,原告刘商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周菊花协助原告刘商办理争议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周菊花辩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属实。但当时签订协议时,双方口头约定争议房屋赠与给婚生女孩刘燕。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未约定被告负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
法院查明,位于合德镇某室房屋现为原、被告共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提出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口头约定将争议房屋赠与给婚生女孩刘燕,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对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协议中虽未明确约定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但此应当是协议的附随义务,只有履行该义务才能全面实现被告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